第948 條(善意受讓)
Ⅰ以動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之移轉或設定為目的,而善意受讓該動產之占有者,縱其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其占有仍受法律之保護。但受讓人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者,不在此限。
Ⅱ動產占有之受讓,係依第七百六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為之者,以受讓人受現實交付且交付時善意為限,始受前項規定之保護。
■名詞解釋
△善意受讓
一.意義:乃善意受讓動產占有之人,縱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亦能取得權利之制度也。蓋因動產物權之變動以占有為其公示方法,故如讓與人雖無讓與之權利,但因係占有人,使受讓人善意信賴其有讓與之權利,受讓人之善意信賴應受保護,以確保交易之安全。
二.善意受讓之要件:
(一)須有移轉或設定動產物權之合意。
(二)須已受動產之交付。
(三)須為移轉或設定之人無移轉或動產之權利。
(四)須受移轉或設定之人為善意。
(五)須非法律另有規定(如§949)。
〔參見,謝在全,民法物權論(上),六版,頁491~502。〕
民法名詞解釋 - 善意受讓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2/22 下午 03:50:01|瀏覽數:6247
文章引言摘要民法名詞解釋 第948 條 善意受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