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41 條(間接占有人)
*地上權人、農育權人、典權人、質權人、承租人、受寄人,或基於其他類似之法律關係,對於他人之物為占有者,該他人為間接占有人。
■名詞解釋
△間接占有
指自己並未直接管領其物,但基於一定之法律關係,而對於事實上占有其物之人,有返還請求權,因而間接的對於該物有事實上之管領力,稱為間接占有。如質權人、承租人、受寄人或基於其他類似之法律關係(如使用借貸等),對於他人之物為占有者,為直接占有人,該他人(如出質、出租人、寄託人)為間接占有人是。
〔參見,王澤鑑,民法物權,增訂二版,頁550~553。〕
民法名詞解釋 - 間接占有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2/22 下午 03:41:15|瀏覽數:3014
文章引言摘要民法名詞解釋 第941 條 間接占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