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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名詞解釋 散布&詐術&信用&流言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2/18 下午 04:12:52瀏覽數:2098

文章引言摘要

刑法名詞解釋 第313 條 散布&詐術&信用&流言

第313 條(妨害信用罪)
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名詞解釋
△散布
指散播不實之傳言於公眾之謂;其係自行捏造或轉述他人話語、方法上為舉動、言語或文字、圖畫,均足當之。

△詐術
凡客觀上足以使一般人陷於錯誤之欺罔手段,不論係積極之作為或消極之不作為,均無不可。

△信用
乃人類於經濟活動上,有關其財產資力及支付能力之評價,亦即俗稱之債信。本質上,信用雖與財產法益密切相關,惟仍屬人格法益其一,依近代社會之經濟活動實情以觀,其得兼指自然人之信用及法人之信用而言,至於已死之人或非法人團體,則不在本罪保護之列。

△流言
所謂流言,乃流傳之風言,即一般所謂之謠言。例如:散播某公司營業欠佳,行將歇業;傳言某商店所售貨物,多為劣等品質等。至其出處或根據是否完全不明,其來源是否為行為人自行捏造、個人揣測抑或聽自傳聞,均非所問。
〔參見,甘添貴,體系刑法各論,第一卷,頁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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