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3 條(義憤殺人罪)
I當場激於義憤而殺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Ⅱ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名詞解釋
△義憤
義憤,乃指被害人先有不正(或不義)之行為,且該行為於客觀上就一般人而言,已達無可忍之刺激而足以引起公憤之情形。學者認為,倘在客觀上尚不足引起公憤,例如:擅賣眾地,吞價不分(28 上2564);或僅係受被害人之毆辱欺凌,致憤而殺人者(73 台上6037 決),僅係因行為人一己之憤慨而實施殺人行為,非屬義憤。
〔參見,甘添貴,體系刑法各論,第一卷,再版,頁63。〕
△當場基於義憤而殺人
指殺人之決意起於義憤刺激之當時並進而實施殺人行為而言。實務上認為所謂之當場,不以被害人未離開現場為限,故只須犯意被激惹於當場並進而引發殺人行為,追至數丈以外始予殺害,仍符合此要件。
刑法-名詞解釋 義憤&當場基於義憤而殺人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2/16 下午 05:38:04|瀏覽數:2274
文章引言摘要刑法名詞解釋 第273 條 義憤&當場基於義憤而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