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1 條(普通殺人罪)
I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Ⅱ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Ⅲ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名詞解釋
△殺
凡於人類經驗法則中可能發生致人死亡結果之任何行為均足謂之,為「不定式犯罪行為」,其究係積極之作為或消極之不作為,並非所問。現行法上使用「殺」字一語,內含有行為出自故意心態之意味。
△人
行為人本身外,介於出生後、死亡前之自然人而言,故行為主體自身或無生命現象之法人,均不屬本罪適格之保護對象。實務判例上採獨立呼吸說,而學者多數則主張,為避免就生命法益,於本法所定墮胎罪章與殺人罪章間,形成保護上的縫隙,參照生母殺嬰罪所定「生產時」之要件,有關人之始點認定,當以分娩開始說為妥。
△人之始期
人之始期,亦即胎兒成長至何時,始能稱為「人」?法學界向來均以已否「出生」為認定之標準。已出生者,為人;尚未出生者,則為胎兒。至關於出生之時期,則見解紛歧,莫衷一是。約而言之,主要有以下四說:
一.分娩開始說(亦稱陣痛說):乃以開始分娩時,亦即以開始有規則地陣痛時,為出生。此為德國、法國及瑞士之通說。
二.一部露出說:乃以胎兒身體之一部露出母體時,為出生。此為日本之通說。
三.全部露出說:乃以胎兒身體之全部露出母體時,為出生。此為我國部分學者之見解。
四.獨立呼吸說:乃以胎兒在母體外得藉自己之肺部開始獨立呼吸時,為出生。此為我國實例及通說所主張。
〔參見,甘添貴,體系刑法各論,第一卷,再版,頁32~36。〕
△人之終期
人之終期,為死亡;已死亡者,即為屍體。人與屍體之區別,學界向來均依其已否死亡,以為認定。關於死亡之時期,學說亦不一。主要者約有以下四說:
一.脈博停止說:乃以心臟鼓動永久停止時,為死亡。
二.呼吸停止說:乃以肺部呼吸永久停止時,為死亡。
三.綜合判斷說:乃以心臟鼓動與自動呼吸永久停止,瞳孔散大及對光反應消失等徵候予以綜合判斷,而決定人之死亡時期。
四.腦死說:乃以機能永久停止時,為死亡。
刑法-名詞解釋 殺&人&人之始期&人之終期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2/16 下午 05:33:49|瀏覽數:2625
文章引言摘要刑法名詞解釋 第271 條 懲戒處分&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