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9 條(辦理有獎儲蓄或發行彩券罪、經營或媒介之罪)
I意圖營利,辦理有獎儲蓄或未經政府允准而發行彩票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Ⅱ經營前項有獎儲蓄或為買賣前項彩票之媒介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名詞解釋
△辦理有獎儲蓄
指開辦附以開獎對獎之方法以引誘他人參加儲蓄而吸收資金業務之行為。
△發行彩票
指有償發售彩券,約定以一定之規則辦法而給予中彩者彩金或財物之行為。
△未經政府允准
我國有關吸收資金之儲蓄存款或彩票發行之業務,採特許主義,故本罪乃以未經政府允准為要件;性質上,此要件乃阻卻違法之特別例示事由而非構成要件要素。是以,一旦受有政府允准,自可阻卻行為之違法性。
△經營有獎儲蓄
指就他人所開辦之有獎儲蓄業務,為代辦、推廣或執行之行為。
△媒介彩票買賣
指就他人所發行之彩票,為媒介行為、代售、代銷等之行為。
刑法-名詞解釋 辦理有獎儲蓄&發行彩票&未經政府允准&經營有獎儲蓄&媒介彩票買賣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2/16 下午 05:24:26|瀏覽數:1012
文章引言摘要刑法名詞解釋 第269 條 辦理有獎儲蓄&發行彩票&未經政府允准&經營有獎儲蓄&媒介彩票買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