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8 條(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名詞解釋
△供給賭博場所
指提供特定處所供人從事賭博行為而言。該處所是否屬行為人所有而為其支配,是否備有賭博之器具,處所設備究屬簡陋與否,均無所限制。
△聚眾賭博
指聚集不特定人參與賭博之行為。實務解釋上認為,縱未於現實上同時糾集多數人於同一處所,而係聚集眾人之財物進行賭博者,例如:六合彩組頭以電話或傳真之方式供人簽賭之行為,亦與聚眾賭博之要件相符。
刑法-名詞解釋 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2/16 下午 05:22:20|瀏覽數:880
文章引言摘要刑法名詞解釋 第169條 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