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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名詞解釋 賭博&財物&公共場所&供人暫時娛樂之物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2/16 下午 05:19:17瀏覽數:1880

文章引言摘要

刑法名詞解釋 第266 條 賭博&財物&公共場所&供人暫時娛樂之物

第266 條(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
I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Ⅱ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名詞解釋

△賭博
凡以偶然事實之成就為條件而定勝負,並據以得失財物之行為,即謂賭博。其手段方式之名目為何並無限制,例如六合彩、大家樂或電動遊戲機等均屬目前社會最典型之適例。該定勝負之偶然事實,不限於將來之不確定事實,縱使為過去或現在之事實,只須於當事人間不失其偶然性(即不確定性)者,即足當之。

△財物
本罪於性質上並非純粹之財產犯,乃係以善良風俗為保護對象之風俗犯,故於解釋上,此所謂之財產,不宜僅限於具財產價值之有體物,即財產上之利益,併應兼及之。

△公共場所
指性質上供多數人任意使用或聚集之場所,例如:街道馬路、公園、廣場等是。

△供人暫時娛樂之物
指經濟價值微小,於一般人觀念上具即時消費性之物品而言,例如:麵食一碗或香菸一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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