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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法準備技巧-民航特考

作者:補教名師

考試科目準備技巧 - 2020/12/16 下午 03:57:36瀏覽數:868

文章引言摘要

民用航空法,計分總則、航空器、航空人員、航空站、飛行場及助航設備、飛航安全、民用航空事業之管理、外籍航空器或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賠償責任、超輕型載具、罰則及附則等10 章。

一、準備方向
民用航空法,計分總則、航空器、航空人員、航空站、飛行場及助航設備、飛航安全、民用航空事業之管理、外籍航空器或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賠償責任、超輕型載具、罰則及附則等10 章。近幾年考題比較偏重於航空器、民用航空事業之管理、賠償責任等章節,尤其航空器國籍登記、民用航空運輸業資格、運送人賠償責任等,更是頻頻出題。

再則是國際民航公約,亦是另一重要戰區,就有關航空運送的國際公約而言,1929 年制訂之華沙公約仍是國際航空運送公約中最為重要者,及其後1955 年海牙議定書(Hague Protocol 1955)、1961 年瓜達拉哈拉公約(Guadalajara Convention 1961)、1971 年關於旅客運送修正之瓜地馬拉議定書(The Guatemala Protocol 1971)、1975 年蒙特利爾第一至第四號追加議定書(The Montreal Protocol 1975 No.1~No.4),以及1966 年與美國運送之所謂的蒙特利爾協定(The Montreal Agreement 1966)、以及1992 年被稱為「日本倡議」(Japanese Initiative)的國際航空運送契約條款之改定,以及1995 年及1996 年之國際航空運送協會(International Air Transport Association;下稱IATA)運送人協定,以及歐盟(European Uinon)於1997 年制定具法律效力之盟航空運送人意外事故有關責任規則,此外還有1999年蒙特利爾公約。


二、準備方法
(一)熟背法條
現行申論題型,很多仍是「背多分」考題題型,諸多法條反覆出題,建議考生一定要下定決心,不斷的背誦,方能拿到高分。例如民用航空法第八條,航空器應由所有人或使用人向民航局申請中華民國國籍登記,經審查合格後發給登記證書。已登記之航空器,非經核准註銷其登記,不得另在他國登記。此法條乃有關「航空器國籍登記」必背法條。

(二)詳讀國際公約
已經連續二年出現國際民航公約中「1999年蒙特利爾公約」考題,考生們仍然要小心其他華沙體系之國際公約,例如國際航空貨物運輸,三個主要的國際公約即1929年10月12日在華沙簽訂的 《華沙公約》、1955年 9月28日在海牙訂立的《海牙議定書》)和1961年 9月18日在墨西哥瓜達拉哈拉簽訂的《瓜達拉哈拉公約》)。

(三)注意國際議題
近年國際關注的環保議題、反恐議題,以及國際民航組織的動向,亦是值得關注的考點,需多加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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