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39 條(留置權之準用)
*本章留置權之規定,於其他留置權準用之。但其他留置權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名詞解釋
△法定留置權
一.因留置權之成立,均非基於當事人之意思表示而設定,而是因合乎民法第928 條之規定而當然發生,亦即無不由於法律之規定,故均屬「法定」留置權,因而有學者認為,本條所使用之「法定留置權」之用語,尚有未當,從而,有以「特殊留置權」或「特別留置權」名之者。
二.又,法定留置權之種類,計有不動產出租人之留置權(§445)、營業主人之留置權(§612)、運送人之留置權(§647)、承攬運送人之留置權(§662)等。
民法名詞解釋 - 法定留置權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2/15 下午 05:46:34|瀏覽數:1239
文章引言摘要民法名詞解釋 第939 條 法定留置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