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15 條(典物之轉典或出租)
Ⅰ典權存續中,典權人得將典物轉典或出租於他人。但另有約定或另有習慣者,依其約定或習慣。
Ⅱ典權定有期限者,其轉典或租賃之期限,不得逾原典權之期限,未定期限者,其轉典或租賃,不得定有期限。
Ⅲ轉典之典價,不得超過原典價。
Ⅳ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一人所有,而為同一人設定典權者,典權人就該典物不得分離而為轉典或就其典權分離而為處分。
■名詞解釋
△轉典
轉典係典權人與出典人仍保持原有典權之關係,而典權人收取典價,將典物交付他人使用及收益,於典物上設定新典權之行為。依民法第915 條之規定,轉典為典權人之權利,稱之為轉典權。轉典之性質乃在典物上再設定另外一個新典權,故典權人就典物為處分,而非典權之處分,且因轉典係物權設定行為,故應以書面為之,並於辦理轉典登記後始生效力(§758、760 參照)。
〔參見,王澤鑑,民法物權,增訂二版,頁448。〕
民法名詞解釋 -轉典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2/15 下午 05:33:59|瀏覽數:1524
文章引言摘要民法名詞解釋 第915條 轉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