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99 條之2(營業質)
Ⅰ質權人係經許可以受質為營業者,僅得就質物行使其權利。出質人未於取贖期間屆滿後五日內取贖其質物時,質權人取得質物之所有權,其所擔保之債權同時消滅。
Ⅱ前項質權,不適用第八百八十九條至第八百九十五條、第八百九十九條、第八百九十九條之一之規定。
■名詞解釋
△營業質
營業質係當舖或其他以受質為營業者所設定之質權,乃一般民眾籌措臨時應急小額資金之簡便方法,為我國之慣行,有其存在價值。
〔參見,謝在全,民法物權論(下),六版,頁495~496。〕
民法名詞解釋 - 營業質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2/15 下午 05:20:38|瀏覽數:1221
文章引言摘要民法名詞解釋 第899 條之2 營業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