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84 條(動產質權之定義)
*稱動產質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動產,得就該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
■名詞解釋
△動產質權
一.意義:指因擔保債權,占有由債務人或第三人移交之動產,得就其賣得價金受清償之權。
二.質權,因其標的物不同,可分為不動產質權、動產質權、權利質權三種。我民法未採不動產質權制度,僅就動產質權及權利質權設有規定。
三.特性:擔保物權性從屬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動產質權為直接支配標的物之交換價值之擔保物權,故其特性:從屬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
四.又動產質權係以非質權人之動產作為權利客體,且質權人須占有該標的物,此為質權之成立與存續要件。
五.質權人得以現實交付、指示交付及簡易交付方式為之,惟不可以間接占有方式為之(26 渝上310)。(停止適用)
民法名詞解釋 - 動產質權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2/15 下午 05:04:18|瀏覽數:1546
文章引言摘要民法名詞解釋 第884條 動產質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