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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名詞解釋 - 法定地上權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2/15 上午 11:39:40瀏覽數:2589

文章引言摘要

民法名詞解釋 第876條 法定地上權

第876 條(法定地上權)
Ⅰ設定抵押權時,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於一 人所有,而僅以土地或僅以建築物為抵押者,於抵押物拍賣時,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其地租、期間及 範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聲請法院以 判決定之。
Ⅱ設定抵押權時,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於一 人所有,而以土地及建築物為抵押者,如經拍賣,其 土地與建築物之拍定人各異時,適用前項之規定。


■名詞解釋

△法定地上權
一.意義:基於民法第876 條第1、2 項規定所發生之地上權,是為法定地上權。
二.立法意旨:
(一)基於社會經濟公益之立場,避免建物被訴請拆除。
(二)基於當事人已有預見,將法定地上權納入考量,其權益不致受損。
(三)成立要件:
1.須土地及建物同屬一人所有:若於設定時屬同一人所有,惟於抵押權實行前,因讓與致其所有人各異時,考量抵押權人等對建物之利用已有預見安排,故仍有第876 條之適用。
2.設定抵押權時,建物須已存在:
(1)通說認為:於設定抵押權後方存在之建物為可否併付拍賣之問題,而非法定地上權所欲規範者。
(2)故須於設定抵押權時,建物已存在方有第876條之適用,新法亦增訂明文,以杜爭議。
(3)另該建物須具相當之經濟價值方可。(57 台上1303 判例)
3.須以土地或建物為抵押,或以兩者同為抵押(48台上1457 判例)。
4.須以拍賣而實行抵押權。
5.拍賣結果致土地及建物所有人各異。
〔參見,謝在全,民法物權論(下),六版,頁272~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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