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75 條(共同抵押)
*為同一債權之擔保,於數不動產上設定抵押權,而未限定各個不動產所負擔之金額者,抵押權人得就各個
不動產賣得之價金,受債權全部或一部之清償。
■名詞解釋
△共同抵押權
一.意義:指為擔保同一債權,就數標的物上所設定之抵押權。
二.性質:通說認為共同抵押權為成立數個抵押權,而用以擔保同一債權,故為「複數抵押權」之結合。
三.作用:
(一)確保債權之清償。
(二)分散抵押物之危險。
〔參見,謝在全,民法物權論(下),六版,頁301~305。〕
民法名詞解釋 - 共同抵押權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2/11 下午 05:50:26|瀏覽數:1373
文章引言摘要民法名詞解釋 第875條 共同抵押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