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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名詞解釋 - 抵押權人之次序權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2/11 下午 05:42:50瀏覽數:1505

文章引言摘要

民法名詞解釋 第870 條之1 抵押權人之次序權

第870 條之1(抵押物次序之調整)
Ⅰ同一抵押物有多數抵押權者,抵押權人得以下列方法調整其可優先受償之分配額。但他抵押權人之利益不受影響:
*一、為特定抵押權人之利益,讓與其抵押權之次序。
*二、為特定後次序抵押權人之利益,拋棄其抵押權之次序。
*三、為全體後次序抵押權人之利益,拋棄其抵押權之次序。
Ⅱ前項抵押權次序之讓與或拋棄,非經登記,不生效力。並應於登記前,通知債務人、抵押人及共同抵押人。
Ⅲ因第一項調整而受利益之抵押權人,亦得實行調整前次序在先之抵押權。
Ⅳ調整優先受償分配額時,其次序在先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如有第三人之不動產為同一債權之擔保者,在因調整後增加負擔之限度內,以該不動產為標的物之抵押權消滅。但經該第三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名詞解釋

△抵押權人之次序權
一.次序權讓與:係指同一抵押物之先次序抵押權人,為特定同次序或後次序抵押權人之利益,將其抵押權先次序讓與該後次序抵押權人之謂。其效力僅於當事人間生相對之效力,亦即當事人間於讓與次序後,各抵押權人之抵押權歸屬與次序均無變動,僅係就抵押物拍賣所得價金,其分配次序在當事人間發生變動,由受讓人取得較讓與人優先之分配次序。
二.次序權相對拋棄:係指同一抵押物之先次序抵押權人,為特定後次序抵押權人之利益,拋棄其優先受償利益之謂。其效力僅具相對之效力,亦即當事人間於拋棄次序後,各抵押權之歸屬與次序並無變動,僅係拋棄抵押權次序之人,因拋棄次序之結果,與受拋棄利益之抵押權人(受利益之人)成為同一次序。易言之,次序權拋棄人與受利益人將其所得受分配之金額共同合計後,按各人之債權額比例分配之。
三.次序權絕對拋棄:係指抵押權人為同一抵押物之全體後次序抵押權人之利益,拋棄其抵押權次序之謂。其效力僅據相對效力,亦即先次序抵押權人於拋棄次序後,各抵押權之歸屬並無變動,僅係拋棄抵押權次序之人,因拋棄次序之結果,受拋棄利益之全體抵押權人之次序各依序升進,而拋棄人則退處於最後次序,但於拋棄後新成立之抵押權,其次序仍列於拋棄者之後。
四.次序之變更:係指同一抵押人之數抵押權人,將其抵押權之次序互為交換之謂。其效力係為絕對之效力,此與抵押次序拋棄與讓與僅生相對之效力者不同。亦即次序之變更不僅對合意之各抵押權當事人以及同意之各利害關係人發生效力,對於其他有關之人亦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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