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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名詞解釋 - 抵押權人之次序權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2/11 下午 05:27:48瀏覽數:2350

文章引言摘要

民法名詞解釋 第654條 抵押權人之次序權

第865 條(抵押權之順位)
*不動產所有人,因擔保數債權,就同一不動產,設定數抵押權者,其次序依登記之先後定之。

■名詞解釋

△抵押權人之次序權
一.意義:
(一)抵押權人之次序者,乃各抵押權間相互之關係,亦即不動產所有人,因擔保數債權,就同一不動產設定數抵押權時,各抵押權受償之先後次序。
(二)按抵押權無論其成立先後次序如何,均優先於一般債權而受清償,但各抵押權之間,則必須依登記次序之先後,定其受清償之次序。先次序之抵押權人有較後次序之抵押權人優先受償之權,此即為抵押權人之次序權。
二.立法原則:
(一)次序升進原則:
1.內涵:抵押權依成立先後定其優先順序,而次序在前者,嗣後因清償或其他事由消滅時,後次序之抵押權即往前遞補而成為先次序抵押權。
2.蓋為確保抵押權之擔保物權性與價值權性,以擴大抵押物交換價值範圍;且於現今實務採此立場之前提下,後順位抵押權人亦可預期日後有升進之可能,自無損及其信賴利益。
(二)次序固定原則:
1.內涵:後次序抵押權之順位,不因前次序抵押權之清償或其他事由消滅而升進,仍停留於原先次序支配抵押物之交換價值。
2.蓋為促進抵押權之流通,應採次序固定;且採此立場亦不致於侵害後順位抵押權人之信賴利益。
(三)上述立法則僅係立論不同而為之制度考量,然現行實務採取「次序升進原則」。
〔參見,謝在全,民法物權論(下),六版,頁219~222;同氏著,抵押權次序升進原則與次序固定原則,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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