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56 條(不動產役權之不可分性-需役不動產之分割)
*需役不動產經分割者,其不動產役權為各部分之利益仍為存續。但不動產役權之行使,依其性質祇關於需役不動產之一部分者,僅就該部分仍為存續。
■名詞解釋
△不動產役權之不可分性
一.意義:
不動產役權之取得及喪失,均為全部的,不得分割為數部分或僅為一部分而存在,稱為不動產役權之不可分性。
二.內容:
(一)得喪的不可分:共有人中之一人,因時效取得不動產役權時,他共有人亦一同取得之;另需役不動產為共有者,各共有人無從按其應有部分,使已存在之不動產役權一部消滅,故共有人中一人按其應有部分為消滅供役不動產上不動產役權之行為時,其行為不生效力。
(二)分割後的不可分:
1.需役不動產經分割者,其不動產役權為各部分之利益,仍為存續。但不動產役權之行使,依其性質,祇關於需役不動產之一部分者,僅就該部分仍為存續(民§856)。
2.供役不動產經分割者,不動產役權就各部分仍為存續。但不動產役權之行使,依其性質,祇關於供役不動產之一部分者,僅對於該部分仍為存續(民§857)。
〔參見,謝在全,民法物權論(下),六版,頁26~30。〕
民法名詞解釋 - 不動產役權之不可分性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2/11 下午 05:07:08|瀏覽數:876
文章引言摘要民法名詞解釋 第856條 不動產役權之不可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