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24 條之1(共有物分割之效力)
Ⅰ共有人自共有物分割之效力發生時起,取得分得部分 之所有權。
Ⅱ應有部分有抵押權或質權者,其權利不因共有物之分 割而受影響。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權利移存於抵 押人或出質人所分得之部分: *一、權利人同意分割。 *二、權利人已參加共有物分割訴訟。 *三、權利人經共有人告知訴訟而未參加。
Ⅲ前項但書情形,於以價金分配或以金錢補償者,準用 第八百八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八百九十九條第 一項規定。
Ⅳ前條第三項之情形,如為不動產分割者,應受補償之 共有人,就其補償金額,對於補償義務人所分得之不 動產,有抵押權。
Ⅴ前項抵押權應於辦理共有物分割登記時,一併登記。 其次序優先於第二項但書之抵押權。
■名詞解釋
△移轉主義
民法第824 條之1 第1 項規定,明確表示不採認定主義(宣示主義),而採移轉主義。即共有物分割後,共有人取得分得部分單獨所有權,其效力係向後發生而非溯及既往。
△應有部分有抵押權或質權之處理
分割共有物之效力,因採移轉主義,故應有部分原有抵押權或質權者,於分割時,其權利仍存在於原應有部分上。
〔參見,王澤鑑,民法物權,增訂二版,頁315~316。〕
民法名詞解釋 - 移轉主義&應有部分有抵押權或質權之處理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2/10 下午 05:52:17|瀏覽數:3036
文章引言摘要民法名詞解釋 第824 條之1 移轉主義&應有部分有抵押權或質權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