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 條(商調他機關人員)
各機關不得任用其他機關人員。如業務需要時,得指名商調之。但指名商調特種考試及格人員時,仍應受第十三條第五項及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之限制。
■名詞解釋
△指名商調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21 條之規定,指各機關職務出缺,如因業務需要,需任用其他機關人員時,應將該機關依公務人員升遷法規規定辦理後,詳細敘明擬調人員之職稱、姓名及擬任之職務,函商原服務機關同意,始得調用。
〔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21 條。〕
行政法名詞解釋 - 公務人員任用法 - 指名商調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2/10 下午 04:15:32|瀏覽數:991
文章引言摘要行政法名詞解釋 -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 指名商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