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 條(書面請求及協議書)
Ⅰ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
Ⅱ賠償義務機關對於前項請求,應即與請求權人協議。協議成立時,應作成協議書,該項協議書得為執行名義。
■名詞解釋
△協議先行主義
依國家賠償法請求損害賠償,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賠償義務機關對於前項請求,應即與請求權人協議。賠償義務機關自請求權人提出請求之日起,逾30 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60 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是以「協議」乃為訴請國家賠償之先行程序,違反者,其訴即難認為合法。未踐行上開協議先行程序,逕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以其起訴不備其他要件裁定駁回之。
行政法名詞解釋 - 國家賠償法 - 協議先行主義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2/10 下午 03:16:51|瀏覽數:1846
文章引言摘要行政法名詞解釋 - 國家賠償法第10.條 協議先行主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