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 條(國家賠償責任)
Ⅰ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Ⅱ前項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名詞解釋
△特別犧牲理論
倘公權力之行使造成對特定人民財產上之限制或侵害,而其程度超出財產權社會義務之範圍,而與其他人民相較顯失公平者,則此時國家應對此公權力行為所造成之特別犧牲予以補償之謂。
〔廖義男,國家賠償法,修訂版,頁17。〕
行政法名詞解釋 - 國家賠償法 - 特別犧牲理論&公共設施瑕疵之國家賠償責任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2/10 下午 03:14:11|瀏覽數:969
文章引言摘要行政法名詞解釋 - 國家賠償法第3條 特別犧牲理論&公共設施瑕疵之國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