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3 條(公文書不實登載罪)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名詞解釋
△明知
專指要件上符合刑法第13 條第1 項直接故意之主觀心態。
△不實登載(102 行政警察【4】、105 行政警察【3】)
指有登載權限之人,為虛偽內容之製作行為。刑法上之偽造行為,可區分為有形偽造與無形偽造,前者,指於形式上欠缺製作權而不實內容之製作;後者則係於形式上具製作權,以權利人之名義製作內容虛偽之文件。刑法第210 條、第211 條之偽造,為有形偽造之情節,而第213 條至第215 條之登載,則屬學說上所稱之無形偽造行為。
刑法-名詞解釋 明知&不實登載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2/9 下午 05:42:31|瀏覽數:1300
文章引言摘要刑法名詞解釋 第213條 明知&不實登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