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2 條(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
指與護照、執照等證件之性質相類似而用以證明個人之品性、能力、資格等事項之書類文件,例如:國民身分證、成績單、畢業證書等。此類文書之偽造變造行為,本質上原得按刑法第210 條或第211 條逕行論罪,惟鑒於本罪行為之實施,多屬出於謀生及本人一時便利起見而違犯,情節較屬輕微,乃另訂本條以為特別規定,論科較輕之罪行,屬於期待可能性之罪責減輕事由。
刑法-名詞解釋 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2/9 下午 05:40:35|瀏覽數:551
文章引言摘要刑法名詞解釋 第169條 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