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21 條(共有人對第三人之權利)
*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但回復共有物之請求,僅得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之
■名詞解釋
△共有人之外部關係
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既得就共有物之全部本於所有權之請求,是此為各共有人之權利,各共有人均得單獨行使此項權利。而所謂「本於所有權之請求」,係指所有物返還請求權、除去妨害請求權與妨害預防請求權三種,惟前一請求權請求時,應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始得為之,即應請求返還於共有人全體,而不得請求返還於共有人自己或法院所選任之保管人,後兩者不受本條但書之限制,而得依本條前段規定行使之,亦即各共有人均得單獨行使此項權利。
〔參見,謝在全,民法物權論(上),六版,頁390~392。〕
民法名詞解釋 - 共有人之外部關係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2/9 下午 05:23:48|瀏覽數:3343
文章引言摘要民法名詞解釋 第821條 共有人之外部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