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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名詞解釋 - 保存行為&共有物之改良&分管契約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2/9 下午 05:20:40瀏覽數:5595

文章引言摘要

民法名詞解釋 第820條 保存行為&共有物之改良&分管契約

第820 條(共有物之管理)
Ⅰ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Ⅱ依前項規定之管理顯失公平者,不同意之共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變更之。
Ⅲ前二項所定之管理,因情事變更難以繼續時,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聲請,以裁定變更之。
Ⅳ共有人依第一項規定為管理之決定,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共有人受損害者,對不同意之共有人連帶負賠償責任。
Ⅴ共有物之簡易修繕及其他保存行為,得由各共有人單獨為之。

■名詞解釋

△保存行為
指以防止共有物滅失、毀損、價格低落等為目的之維持共有物現狀之行為也。此種行為,於其他共有人有利,且多須迅速為之,故得由各共有人單獨為之,不必經其他共有人同意。

△共有物之改良
指不變更共有物之性質,而增加共有物經濟價值之行為而言。例如將共有房屋加舖地板。此種行為,雖攸關其他共有人之利益,且無迅速為之之必要,故法律規定共有物之改良,非經共有人過半數,並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不得為之。

△分管契約
分管契約係指共有人間約定各自分別占有共有物之特定部分而為管理之契約,又簡稱為分管。此種契約為共有人全體所訂立,此即第820 條第1 項所稱「除契約另有約定」之情形,符合共有物管理以自治為由先之原則。然而分管契約是共有人間關於共有物管理之約定,非以發生共有物之物權變動為內容,亦非共有物上之物權負擔,而係債權契約。
〔參見,謝在全,民法物權論(上),六版,頁377~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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