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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名詞解釋 - 應有部分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2/9 下午 05:06:19瀏覽數:1155

文章引言摘要

民法名詞解釋 第817條 應有部分

第817 條(分別共有-共有人及應有部分)
Ⅰ數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一物有所有權者,為共有人。
Ⅱ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不明者,推定其為均等。

■名詞解釋

△應有部分
乃各共有人對於共有物之所有權所享有權利之一定比例,亦即各分別共有人行使權利範圍之比例。應有部分係抽象的存在於共有物任何一部分,並非具體的侷限於共有物之特定部分,故應有部分之權能、性質及效力等,除其行使時須受其他共有人應有部分之限制外,與單獨所有權無異。至於其比例量之多寡,應依當事人之意思或法律之規定(如§812、813)定之,如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不明者,則推定其為均等(§817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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