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08 條(埋藏物之發見)
*發見埋藏物而占有者,取得其所有權。但埋藏物係在他人所有之動產或不動產中發見者,該動產或不動產之所有人與發見人,各取得埋藏物之半。
■名詞解釋
△埋藏
所謂埋藏,係指包藏(隱藏或埋沒)於他物之中,不易由外部窺視或目睹。他物得為不動產或動產,公有地或私有地均所不問。埋藏的原因係為人為或天然,亦所不問。
〔王澤鑑,民法物權,增訂二版,頁247。〕
民法名詞解釋 - 埋藏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2/9 下午 04:42:34|瀏覽數:978
文章引言摘要民法名詞解釋 第808條 埋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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