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01 條(善意受讓)
*動產之受讓人占有動產,而受關於占有規定之保護者,縱讓與人無移轉所有權之權利,受讓人仍取得其所有權。
■名詞解釋
△動產所有權之善意取得(善意受讓、即時取得)
一.動產所有權之讓與,雙方已為移轉所有權之合意,讓與人並將動產交付於受讓人,縱讓與人無移轉所有權之權利,善意受讓人仍取得其所有權之謂。
二.讓與人必須為占有人始可,蓋因物權法係以「公示原則」、「公信原則」為基礎,讓與人雖無讓與之權利,但因有占有之外觀,使受讓人信其有讓與之權利而受動產所有權之移轉,受讓人善意的信賴應受到保護。
三.又,雖為動產,如係盜贓或遺失物,除金錢或無記名證券外,被害人或遺失人在二年內仍可請求回復其物(民§949~951)。
四.動產受讓人基於善意受讓而取得所有權,係基於法律之規定,並非基於讓與行為,故通說認為係屬原始取得。
民法名詞解釋 - 動產所有權之善意取得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2/9 下午 04:33:25|瀏覽數:2062
文章引言摘要民法名詞解釋 第801 條 動產所有權之善意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