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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名詞解釋 -行政訴訟法 - 假處分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2/8 下午 05:47:34瀏覽數:1151

文章引言摘要

行政法名詞解釋 - 行政訴訟法第298條 假處分

第298 條(假處分之要件)
Ⅰ公法上之權利因現狀變更,有不能實現或甚難實現之虞者,為保全強制執行,得聲請假處分。
Ⅱ於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Ⅲ前項處分,得命先為一定之給付。
Ⅳ行政法院為假處分裁定前,得訊問當事人、關係人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

■名詞解釋

△假處分
行政訴訟上假處分制度,係為了確保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亦即為確保被告作為、不作為或忍受義務的履行,原告請求行政法院確定被告狀態者,此制度並無終局確定訴訟當事人之間實體法律關係之效力。
〔林明鏘,保全程序,翁岳生主編,行政訴訟法逐條釋義,初版,頁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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