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6 條(行使收集或交付偽造變造通貨、幣券罪)
I行使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Ⅱ收受後方知為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而仍行使,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交付於人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Ⅲ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名詞解釋
△行使
指以偽作真而置該物於其通常存在或流通狀態下加以使用之行為。方法上,不論係用以支應價金、清償債務、供作保證金、贈與他人或充當賭資、賄賂等,均無不可。
△收集
將物移入自己實力支配下之一切行為,不論係有償無償,對價是否相當,即以非法之行為取得持有(如:收賄、搶奪),亦無不可。學理上每視收集犯為典型之包括一罪犯行,故前後反覆多次之收集行為,仍僅作成立一罪之評價為已足。
△交付
本罪之交付,指於「他方知悉」偽幣之情況下,將對於物之支配管領力移轉於對方之行為。本質上,交付行為具有雙方通謀性之意味,此與「行使行為」之具詐欺性,而以雙方不知實情為其內容者,應嚴加區別。
△收受後方知偽幣
指於取得持有當時並不知該貨幣係偽造變造者之意。考立法意旨,乃慮及一般人自甘承受損失之期待可能性頗為薄弱,遂別於本條第1 項,就其行使及意圖供行使之交付行為,另設低度之罰則,故是屬於基於期待可能性而來的罪責減輕事由。
刑法名詞解釋 - 行使&收集&交付&收受後方知偽幣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2/7 下午 05:50:54|瀏覽數:1907
文章引言摘要刑法名詞解釋 第196條 行使&收集&交付&收受後方知偽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