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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名詞解釋 - 偽造&變造&通用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2/7 下午 05:45:58瀏覽數:1136

文章引言摘要

刑法名詞解釋 第195條 偽造&變造&通用

第195 條(偽造變造通貨、幣券罪)
I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通用之貨幣、紙幣、銀行券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Ⅱ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名詞解釋

△偽造
指無製作權而冒名製作不實內容之行為。刑法所稱之偽造,不以偽造之對象真有其物者為必要,故不論係憑空捏造或摹仿真品加以製作,均含括在內。

△變造
指無變更權限而就原物進行局部內容更動之行為。

△通用
稱通用者,原有二廣狹不同之涵義,廣義者,指於事實上具有流通性而為一般人所加使用者,稱事實通用說;狹義之通用,則指依法具強制性流通效力者,為強制通用說。本法之通用概念,乃規定於偽造貨幣罪章而專指本國現時有效之貨幣,當係採用強制通用說之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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