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 條(當事人能力)
自然人、法人、中央及地方機關、非法人之團體,有當事人能力。
■名詞解釋
△行政訴訟當事人能力
指得為行政訴訟主體之資格,亦即具備作為訴訟權利能力者,即有當事人能力,即當事人能力,乃指得為行政訴訟主體之能力,亦即得提起行政訴訟或受訴之能力。當事人能力為行政訴訟程序合法要件之一,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並確認,若當事人能力欠缺,而未補正,則以裁定駁回之。
〔李建良等,行政法入門,三版,頁561。〕
△非法人之團體
非法人團體係指由多數人所組成,有一定之組織、名稱及目的,且有一定之事務所或營業所為其活動中心,並有獨立之財產,而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對外代表團體及為法律行為者始屬之。如既無獨立之財產,及得以團體名義對外為法律行為,自非屬非法人團體而有當事人能力。(最高行政法院94 裁637 裁定)獨資商號並無當事人能力,而應以商號負責人為處罰之對象,始符合法律規定。
行政法名詞解釋 -行政訴訟法 - 行政訴訟當事人能力&非法人之團體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2/3 下午 05:18:49|瀏覽數:1950
文章引言摘要行政法名詞解釋 - 行政訴訟法第22條 行政訴訟當事人能力&非法人之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