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 條之2(訴訟權限)
Ⅰ行政法院認其有受理訴訟權限而為裁判經確定者,其他法院受該裁判之羈束。
Ⅱ行政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數法院有管轄權而原告有指定者,移送至指定之法院。
Ⅲ移送之裁定確定時,受移送之法院認其亦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Ⅳ受移送之法院經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再行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法院。
Ⅴ當事人就行政法院有無受理訴訟權限有爭執者,行政法院應先為裁定。
Ⅵ前項裁定,得為抗告。
Ⅶ行政法院為第二項及第五項之裁定前,應先徵詢當事人之意見。
■名詞解釋
△移審制之設計與流程
行政法名詞解釋 -行政訴訟法 - 移審制之設計與流程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2/3 下午 05:12:27|瀏覽數:1244
文章引言摘要行政法名詞解釋 - 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1 移審制之設計與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