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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 家事事件法- 調解程序之開始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2/1 下午 04:37:47瀏覽數:416

文章引言摘要

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 家事事件法第23條- 調解程序之開始

第23 條(強制調解原則)
Ⅰ家事事件除第三條所定丁類事件外,於請求法院裁判前,應經法院調解。
Ⅱ前項事件當事人逕向法院請求裁判者,視為調解之聲請。但當事人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不在此限。
Ⅲ除別有規定外,當事人對丁類事件,亦得於請求法院裁判前,聲請法院調解。

■名詞解釋
△調解程序之開始
一.強制調解:甲類、乙類、丙類、戊類(家事事件法第23 條第1、2 項,調解前置主義)。
二.聲請調解:丁類(家事事件法第23 條第3 項)4。
三.職權移付調解(家事事件法第29 條)。
四.合併調解(家事事件法第2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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