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6 條(重為處分應依訴願決定意旨為之)
原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原行政處分機關須重為處分者,應依訴願決定意旨為之,並將處理情形以書面告知受理訴願機關。
■名詞解釋
△存續力
即實質確定力,原處分機關重新為行政處分原則上須依訴願決定意旨為之。除非有新事證,或訴願決定有意由原處分機關自行裁量時,方得例外。
〔吳庚,行政爭訟法論,五版,頁447~448。〕
行政法名詞解釋 - 訴願法 - 存續力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2/1 下午 04:23:42|瀏覽數:1017
文章引言摘要行政法名詞解釋 - 訴願法第96條 存續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