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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名詞解釋 - 訴願法 - 層轉前置原則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1/30 下午 05:35:26瀏覽數:1360

文章引言摘要

行政法名詞解釋 - 訴願法第42條 層轉前置原則

第58 條(提起訴願程序)
Ⅰ訴願人應繕具訴願書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Ⅱ原行政處分機關對於前項訴願應先行重新審查原處分是否合法妥當,其認訴願為有理由者,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並陳報訴願管轄機關。
Ⅲ原行政處分機關不依訴願人之請求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者,應儘速附具答辯書,並將必要之關係文件,送於訴願管轄機關。
Ⅳ原行政處分機關檢卷簽辯時,應將前項簽辯書抄送訴願人。

■名詞解釋

△層轉前置原則
訴願程序本質上為行政機關之自為程序,為使此一自省之效能發揮至最大,本條明文規定訴願應經原行政處分機關層轉,倘若行政處分機關認為訴願有理由而願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處分,則更能減少機關與人民間於爭訟程序上之勞費,本條第2 項之制度目的即在於此。
〔張自強、郭介恆,訴願法釋義與實務,初版,頁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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