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6 條(單獨代理)
Ⅰ訴願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均得單獨代理訴願人。
Ⅱ違反前項規定而為委任者,其訴願代理人仍得單獨代理。
■名詞解釋
△單獨代理
係指各訴願代理人之行為均直接對訴願人發生效力。故數代理人之行為如屬一致,則無問題,惟若數代理人之行為前後矛盾,則究應以何者為是?依學者之見解,似應視其行為性質而定,如前一代理人之行為係可撤銷或撤回者,後一代理人之行為與其矛盾時,可視為撤銷或撤回前一代理人之行為;如前一代理人之行為係不可撤銷或撤回者,該行為既已確定,縱使後一代理人之行為與其有所矛盾,亦不生任何之影響。若數代理人陳述之事實不一致時,受理訴願機關應予以闡明,如仍不能明瞭,則應就調查之證據,加以判斷,又訴願決定書向數代理人中之一人合法送達時,即發生送達之效力。
〔郭介恆、張自強,訴願法釋義與實務,再版,頁143~144。〕
行政法名詞解釋 - 訴願法 - 單獨代理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1/30 下午 05:24:30|瀏覽數:1093
文章引言摘要行政法名詞解釋 - 訴願法第36條 單獨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