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3 條(傾覆或破壞現有人所在之交通工具罪)
I傾覆或破壞現有人所在之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Ⅱ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Ⅲ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名詞解釋
△傾覆
使水、陸、空公眾運輸傾倒、翻覆之行為。解釋上,就空運交通工具而言,使飛行器墜落之行為,亦屬傾覆之列。
△破壞
即對於客體施以有形地損壞,程度上足以影響其正常運行機能之行為。倘僅破壞其座椅或門窗設備而行駛功能未受影響者,僅得解作毀損行為,並不符本罪之破壞要件。
△供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見刑法第173 條。
刑法名詞解釋 - 傾覆&破壞&供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1/30 下午 03:57:19|瀏覽數:1440
文章引言摘要刑法名詞解釋 第183條 傾覆&破壞&供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