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60 條(承攬運送人之意義及行紀規定之準用)
Ⅰ稱承攬運送人者,謂以自己之名義,為他人之計算,使運送人運送物品而受報酬為營業之人。
Ⅱ承攬運送,除本節有規定外,準用關於行紀之規定。
■名詞解釋
△承攬運送
一.內涵:謂以自己之名義為他人計算,使運送人運送物品而受報酬之營業。故承攬運送人與委託人之間所訂者為承攬運送契約,而承攬運送人與運送人間所訂者為運送契約,兩者在形式上並無關係。
二.準用規定:承攬運送,除受託之目的在於使為物品運送之,其營業性質與行紀並無二致,故民法特規定「承攬運送,除本節有規定外,準用關於行紀之規定」。
三.又行紀應適用委任之規定(§577),故承攬送有時亦間接準用委任之規定。
民法名詞解釋 - 承攬運送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1/27 下午 05:21:10|瀏覽數:829
文章引言摘要民法名詞解釋 第660條 承攬運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