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主圖

民法名詞解釋 - 法定寄託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1/27 下午 04:49:41瀏覽數:1153

文章引言摘要

民法名詞解釋 第606條 法定寄託

第606 條(場所主人之責任)
*旅店或其他供客人住宿為目的之場所主人,對於客人所攜帶物品之毀損、喪失,應負責任。但因不可抗力或因物之性質或因客人自己或其伴侶、隨從或來賓之故意或過失所致者,不在此限。

■名詞解釋

△法定寄託
法定寄託乃依法律規定而成立之寄託關係是也,此種寄託並非依當事人之意思而成立,而係具備法律所定之要件時,當事人之一方即須負其責任,我國民法第606 條以下所定之場所主人責任即屬之。法定寄託之當事人,一方為旅店、飲食店、浴室主人(居於受寄人之地位),一方為客人(居於寄託人之地位)。法定寄託受寄人應負通常事變責任,屬於無過失責任之一種,較之一般之寄託,受寄人僅負過失責任者,其責任為重,但對於不可抗力仍不負責。至法律上加重主人之責任者乃在特別保護客人之利益,惟影響所及,旅店、飲食店、浴室等,信用因之而加強,其營業必更易開展,其本身亦間接地受有利益也。

0則留言

精選文章 What's ho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