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58 條(代辦商之意義及其權限)
Ⅰ稱代辦商者,謂非經理人而受商號之委託,於一定處所或一定區域內,以該商號之名義,辦理其事務之全部或一部之人。
Ⅱ代辦商對於第三人之關係,就其所代辦之事務,視為其有為一切必要行為之權。
Ⅲ代辦商除有書面之授權外,不得負擔票據上之義務,或為消費借貸,或為訴訟。
■名詞解釋
△代辦權
一.即代辦商為其委任商號,以該商號名義辦理事務之權利,具有代理權之性質,因此代辦商對於其所代辦之事務,視為其有為一切必要行為之權(§558Ⅱ)。
二.惟關於負擔票據上之債務或為消費借貸、或為訴訟行為,由於利害關係較為重大,故非有商號之書面授權,則不得代為之(§558Ⅲ)。
民法名詞解釋 - 代辦權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1/27 下午 04:44:13|瀏覽數:603
文章引言摘要民法名詞解釋 第558條 代辦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