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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 家事事件法- 家事非訟事件&其他家事事件&家事事件之審級管轄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1/27 下午 04:00:22瀏覽數:1038

文章引言摘要

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家事事件法第3條 家事非訟事件&其他家事事件&家事事件之審級管轄

■名詞解釋

△家事非訟事件
一.除適用總則規定外,尚適用第74 條以下之規定
二.丁類(家事事件法第3 條第4 項)
(一)涉及:多涉及國家具有保護照顧必要性之社會弱勢者。
(二)性質:較無訟爭性,而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程序標的欠缺處分權限。
三戊類(家事事件法第3 條第5 項)
(一)涉及:向來有以非訟事件處理者,亦有以訴訟事件處理者,惟此類事件性質上多有賴法官職權裁量而為妥適、迅速之判斷(訴訟事件非訟化)。
(二)性質:介於訴訟與非訟事件,具有某程度訟爭性,且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程序標的有某程度之處分權者,但需求法院作簡速裁判。

△其他家事事件(家事事件法第3 條第6 項)
一.含其他家事訴訟、家事非訟事件
二.家事事件法未就所有之家事事件採窮盡之列舉,設有概括條款之規定(如:家事事件法第3 條第3 項第3 款其他因夫妻財產關係所生請求事件)。

△家事事件之審級管轄
家事訴訟事件第一審至第三審分別為:「少家法院/地院家事法庭」、「高等法院」、「最高法院」。家事非訟事件第一審至第三審分別為「少家法院/地院家事法庭」、「少家法院/地院家事法庭之合議庭(家事事件法第94 條第2 項參照)」、「最高法院(家事事件法第94 條第2 項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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