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45 條(除權判決之聲請)
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除權判決前之言詞辯論期日,應並通知已申報權利之人。
■名詞解釋
△除權判決
法院就除權判決之聲請認為合法且有理由時,即應為除權判決,宣示某權利喪失或證券無效。此種判決屬於形成判決之性質。除依一般規定宣示及送達外,法院並得以相當之方法,將除權判決之要旨公告之(民事訴訟法第550 條)。
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 除權判決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1/27 下午 03:20:41|瀏覽數:844
文章引言摘要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第545條 除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