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08 條(聲請支付命令之要件)
Ⅰ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Ⅱ支付命令之聲請與處理,得視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發展狀況,使用其設備為之。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名詞解釋
△督促程序
指以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不經言詞辯論,依債權人之主張為基礎,向債務人發附條件之支付命令,如債務人不於一定期間內提出異議,該支付命令即得作為執行名義(過去: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特別訴訟程序。
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 督促程序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1/19 下午 05:37:51|瀏覽數:833
文章引言摘要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第508條 督促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