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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名詞解釋 - 訴願法 - 訴願之當事人能力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1/18 下午 05:05:34瀏覽數:838

文章引言摘要

行政法名詞解釋 - 訴願法第17條 訴願之當事人能力

第17 條(期間之計算)
期間之計算,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民法之規定。

■名詞解釋

△訴願之當事人能力
指有作為訴願主體的資格,而承受因參與訴願程序地位所產生的權利義務。依學者見解可分為以下數種:
一.處分相對人:無論係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同樣也包括本國人和外國人,只要其權益受到行政處分的侵害,均得為訴願當事人。往昔公務員和學生……等具有特殊身分的人民,因囿於特別權力關係見解,而不具訴願當事人能力,但經大法官會議解釋的補充,已逐漸揚棄這說法。
二.公法人: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因具有法律所賦予的權利能力,成為權利義務主體,故具有訴願當事人能力。
三.第三人:在具有第三人效力的行政處分中,該第三人亦可能受到行政處分的侵害,因此亦具有訴願當事人能力。
〔吳庚,行政爭訟法論,五版,頁369~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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