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 條(連續處以怠金)
Ⅰ經依前條規定處以怠金,仍不履行其義務者,執行機關得連續處以怠金。
Ⅱ依前項規定,連續處以怠金前,仍應依第二十七條之規定以書面限期履行。但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名詞解釋
△「按日連續處罰」之性質
一.行政罰說:(法務部傾向採行政罰說):
按行政罰係對於過去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為之裁罰性不利處分,而「執行罰(或稱怠金)」係以督促義務人將來履行義務為目的之一種行政強制執行方法,義務人經告戒仍不履行義務,執行機關本得連續處以怠金(行政執行法第31 條第1 項規定參照),無待法律規定。若各行政法規明定有此種連續處罰條文,其性質應屬行政罰而非執行罰;有關義務人違反「限期改善」之義務,對此種違反過去義務所為之連續處罰,性質上即屬行政罰。
二.行政上強制執行方法(執行罰)說(最高行政法院傾向採執行罰說):連續處罰之目的在督促行為人排除因其違規行為所造成污染環境之現狀,以便將來實現履行義務之合法狀態,係促使行為人完成改善之手段,類似強制執行之一種手段,具有行政執行罰性質。
三.行政罰兼具執行罰說:
「連續處罰」性質上是併用行政罰及執行罰,尤其是在第二次處分以後都利用行政罰的外衣,達到執行罰之效果,其乃著眼於連續處罰具有濃厚的逼迫性,正屬於執行罰,而非行政罰的特色。(法務部95.6.20 法律字第0950012743 號函)
行政法名詞解釋 - 行政執行法 - 「按日連續處罰」之性質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1/18 下午 03:19:27|瀏覽數:5847
文章引言摘要行政法名詞解釋 - 行政執行法第31條 「按日連續處罰」之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