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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名詞解釋 決水、過失決水&浸害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1/17 下午 05:50:51瀏覽數:2626

文章引言摘要

刑法名詞解釋 第177條 決水、過失決水&浸害

第178 條(決水浸害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及交通工具罪)
I決水浸害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或火車、電車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Ⅱ因過失決水浸害前項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Ⅲ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名詞解釋

△決水、過失決水
引發水力於其正常流通或存在於狀態之外而使其橫流氾濫之行為,如基於故意之心態所為者,本法稱決水;若出於過失所致者,則謂過失決水。決水或過失決水之行為,解釋上,並不以積極作為為限,即藉消極之不作為方式,例如:不開放水閘或不停止洩洪而致生水患等,亦足當之。

△浸害
指目的物因水力而遭沖毀、淹沒或漂流,達於喪失重要部分效用之程度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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