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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 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1/16 下午 05:50:23瀏覽數:3437

文章引言摘要

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第445條 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第445 條(言詞辯論之範圍)
Ⅰ言詞辯論,應於上訴聲明之範圍內為之。
Ⅱ當事人應陳述第一審言詞辯論之要領。但審判長得令書記官朗讀第一審判決、筆錄或其他卷內文書代之。

■名詞解釋

△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第二審之審判,應於當事人就原判決聲明不服之範圍內為之,若對造無上訴或附帶上訴,法院縱認上訴無理由,亦只能駁回上訴聲明而維持第一審判決,不得逾越上訴聲明使上訴人受更不利益之判決,此乃處分權主義在第二審之顯現,故關於職權調查事項則無此原則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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