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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上訴不可分原則&上訴利益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1/16 下午 05:47:19瀏覽數:4010

文章引言摘要

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第437條 上訴不可分原則&上訴利益

第437 條(第二審上訴之特別要件)
對於第一審之終局判決,除別有規定外,得上訴於管轄第二審之法院。

△上訴不可分原則
一.意義:判決確定之阻斷與移審之效力,並不限於上訴人上訴聲明之範圍,而係就於判決所判斷之全部事項,均發生該等效力;亦即原判決就數請求為判斷,上訴人僅就其中之一聲明不服,則數個請求全部之確定均被阻斷,均生移審效力,此即為上訴不可分原則。
二.效果:受上訴不可分原則之影響,雖上訴人未聲明不服之部分,非第二審言詞辯論及法院審理之範圍,第二審法院亦不得就該部分為變更原判決之判決,但未聲明部分仍不能獨立地確定。故上訴人就該部分得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擴張上訴聲明,使其成為審判之對象;被上訴人得提起附帶上訴,就自己敗訴部分聲明不服。

△上訴利益129
上訴制度乃不服下級法院之判決請求上級法院救濟之程序,係請求啟動另一審判程序之行為,從訴訟經濟及當事人程序利益維護之觀點,當事人利用此項程序應有其必要性或利益,此即上訴之利益(不服利益)。關於此上訴利益之判斷方式,學說上有以下數說:
一.舊實體不服說(舊實質不服說):當事人於上級審,在實體法上有得到較原裁判更有利之判決之可能性時,即有不服之利益。因此縱使在第一審獲得全部勝訴之當事人,亦得為要求更有利之判決而提起上訴。
二.形式不服說(通說):與當事人在原審之聲明相比較,原判決所給予當事人者,在質或量方面較少時,對於第一審之判決有不服之利益。
三.新實體不服說(新實質不服說):因前審裁判之確定,依其所具有之既判力或其他判決之效力,將排除當事人受更有利裁判
129下參:呂太郎(2016),《民事訴訟法》,頁687~6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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